第一節:一般規定
1、 強夯法適用于處理碎石土、砂土、低飽和度的粉土與黏性土、濕陷性黃土、雜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。對高飽和度的粉土與黏性土等地基,當采用在夯坑內回填塊石、碎石或其他粗顆粒材料進行強夯置換時,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。
2、 強夯施工前,應在施工現場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選取一個或幾個試驗區,進行試夯或試驗性施工。試驗區數量應根據建筑場地復雜程度、建設規模及建筑類型確定。
第二節:設計
1、強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應根據現場試夯或當地經驗確定。在缺少試驗資料或經驗時可按下表預估。
單擊夯擊能(KN?m) 碎石土、砂土等 粉土、黏性土、濕陷性黃土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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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 5.0~6.0 4.0~5.0
2000 6.0~7.0 5.0~6.0
3000 7.0~8.0 6.0~7.0
4000 8.0~9.0 7.0~8.0
5000 9.0~9.5 8.0~8.5
6000 9.5~10.0 >8.5~9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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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強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應從起夯面算起。
2、強夯的單位夯擊能量,應根據地基土類別、結構類型荷載大小和要求處理的深度等綜合考慮,并通過現場試夯確定。在一般情況下,對于粗顆粒土可取1000~3000KN?m/m2;細顆粒土可取1500~4000KN?m/m2。
3、夯點的夯擊次數,應按現場試夯得到的夯擊次數和夯沉量關系曲線確定,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:
A. 后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50mm,當單擊夯擊能量較大時不大于100mm。
B. 夯坑周圍地面不應發生過大的隆起。
C. 不因夯坑過深而發生起錘困難。
4、夯擊遍數應根據地基土的性質確定,一般情況下,可采用2~3遍,后再以低能量夯擊一遍。對于滲透性弱的細粒土,必要時夯擊遍數可適當增加。
5、兩遍夯擊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。間隔時間取決于土中超靜孔隙水壓力的消散時間。當缺少實測資料時,可根據低級土的滲透性確定,對于滲透性較差的黏性土地基的間隔時間,應不少于3~4周;對于滲透性好的地基土可連續夯擊。
6、夯擊點位置可根據建筑結構類型,采用等邊三角形、等腰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。第一遍夯擊點間距可取5~9m,以后各遍夯擊點間距可與第一遍相同,也可適當減小。對于處理深度較大或單擊夯擊能較大的工程,第一遍夯擊點間距宜適當增大。
7、強夯處理范圍應大于建筑物基礎范圍。每邊超出基礎外緣的寬度宜為設計處理深度的1/2至2/3。并不宜小于3m。
8、根據初步確定的強夯參數,提出強夯試驗方案,進行現場試夯。應根據不同土質條件待試夯結束一置數周后,對試夯場地進行測試,并與夯前測試數據進行對比,檢驗強夯效果,確定工程采用的各項強夯參數。
第三節:施工
1、一般情況下夯錘重可取10~40t。其底面形式宜采用圓形。錘底面積宜按土的性質確定,錘底靜壓力值可取25~100kPa,對于細顆粒土錘底靜壓力宜取小值。錘的底面宜對稱設若干個與其頂面貫通的排氣孔,孔徑可取300~360mm。
2、強夯施工宜采用帶自動脫鉤裝置的履帶式起重機或其它專用設備。采用履帶式起重機時,可在臂桿端部設置輔助門架,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,防止落錘時機架傾覆。
3、當地下水位較高,夯坑底積水影響施工時,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鋪填一定厚度的松散性材料。夯坑內或場地積水應及時排除。
4、強夯施工前,應查明場地內范圍的地下構筑物和各種地下管線的位置及標高等,并采取必要的措施,以免因強夯施工而造成破壞。
5、當強夯施工所產生的振動,對鄰近建筑物或設備產生產生有害的影響時,應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。
6、強夯施工可按下列步驟進行:
1) 清理并平整施工場地;
2) 標出第一遍夯點位置,并測量場地高程;
3) 起重機就位,使夯錘對準夯點位置;
4) 測量夯前錘頂高程;
5) 將夯錘起吊到預定高度,待夯錘脫鉤自由下落后,放下吊鉤,測量錘頂高程,若發現因坑底傾斜而造成夯錘歪斜時,應及時將坑底整平;
6) 按設計規定的夯擊次數及控制標準,完成一個夯點的夯擊;
重復步驟3)至6),完成第一遍全部夯點的夯擊;
7) 用推土機將夯坑填平,并測量場地高程;
8) 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后,按上述步驟逐次完成全部夯擊遍數,后用低能量滿夯,將場地表層松土夯實,并測量夯后場地高程。
7、強夯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下列監測工作:
1) 開夯前應檢查夯錘重和落距,以確保單擊夯擊能量符合設計要求;
2) 在每遍夯擊前,應對夯點放線進行復核,夯完后檢查夯坑位置,發現偏差和漏夯應及時糾正;
3) 按設計要求檢查每個夯點的夯擊次數和夯沉量。
8、施工過程中應對各項參數及施工情況進行詳細記錄。
第四節:質量檢驗
1、檢查強夯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,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夯和采取其它有效措施。
2、強夯施工結束后應間隔一定時間方能對地基質量進行檢驗。對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,其間隔可取1~2周;低飽和度的粉土和黏性土地基可取2~4周。
3、質量檢驗的方法,宜根據土性選用原位測試和室內土工試驗。對于一般工程應采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檢驗;對于重要工程項目應增加檢驗項目,也可做現場大壓板載荷試驗。
4、質量檢驗的數量,應根據場地復雜程度和建筑的重要性確定。對于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筑物,每個建筑物地基的檢驗點不應少于3處;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。檢驗深度應不小于設計處理的深度。